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暂行)
经销协议书
经销商全称: 合同编号:
制造商全称: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经双方友好协商,经销商拟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销制造商之不锈钢产品,特制定经销协议,条款如下:
一、双方明确制造商与经销商关系实质为买卖关系,制造商有按约定条件供货,经销商作为买方有按约定时间、方式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经销商期限
本协议暂确定经销期为一年,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算,其中包括半年考察期。考察期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六个月,考察期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成为制造商的合格经销商。本协议期满后,双方有意向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
四、经销区域
本协议项下经销商的经销区域 。
五、经销商优惠条件
1、额度:在经销期内制造商根据经销商的综合实力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赊销方式提供相应额度的备货支持。经销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决定采购数量、规格,如超出评估额度部分则需要以现金款到发货。
2、经销期间,制造商将提供相应客户服务,如需经销商配合的,经销商须配合。
4、制造商提供经销商经销授权证书,作为经销商经销制造商不锈钢产品的有效依据。
5、制造商为经销商提供不锈钢产品相关知识的培训,食宿自理。
6、每年12月31日制造商将统计各经销商的年度销售,对达到不同等级的销售量和付款准时的经销商根据制造商内部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交货及品质之相关事宜
1、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交货数量按双方同意在订单量 ± % 范围内浮动。
2、购买商品的具体材质、规格尺寸,以实际订单和发货清单为准;交易单价以依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不含木架包装费,木架由制造商收回)。
3、产品质量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材料品质如有问题,经销商应自货到3天内提出,经双方共同确认属制造商责任时,方可退货或折让;逾期恕不受理。拟退货品非经制造商确认前不得擅自先行使用或处理,否则制造商不予认可。
4、凡退货、折让在经销商无法退回原发票时, 经销商应出具当地税务机关的<<退货/折让证明单>>,以配合制造商开具红字发票,否则该退货或折让不予成立。
5、本协议之产品在经销商货款未付清之前,其所有权仍归制造商所有。
七、付款条件
1、付款币别: 。付款方式: 。
2、初期经销商自行决定采购适量规格的样品进行试销,样品交易须以款到发货方式。试销成功后,正式采购时经销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提请适量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申请,制造商根据经销商综合实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给予相应额度和赊销期限,以支持经销商销售。
3、制造商每月提供对账单给经销商,经销商应于三日内书面确认对账结果。逾期未确认者,以制造商对账单之金额为准。
4、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经销商如未按约定准时付款,制造商有权修改票期和暂停供货,并保留要求经销商就欠款额支付万分之三/日违约金之权利。
八、销售量规定
半年考察期内经销商最低销售量为RMB50万,半年后成为正式经销商的,最低销售量为每月10吨,以后每年依据市场进行调整一次。
完成适量销售量是成为正式供应商以及年度评级奖励的重要指标。
九:售价规定
制造商在每个月开盘时对所属经销商提供结算价及建议售价,结算价为双方结算之价格,建议售价为制造商建议经销商与下游客户之结算价格。如经销商的实际销售价低于制造商的建议售价的,则必须经制造商书面同意方可销售,以免破坏经销价格体系,情形严重时可能导致取消经销资格。
十、违约责任
1. 经销商必须在约定的所属区域内拓展业务,不得跨区经销,如需跨区经销必须经制造商书面同意,方可销售。如未经制造商书面同意销售而造成其他经销商利益上的损失,则必须做适当处罚赔偿。
2. 经销商仅有权经销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之不锈钢产品,任何时候、场合未经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不得以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经销商不得用其它公司产品冒充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进行销售,一经发现制造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名誉损失RMB1000万。
4. 经销商不得使用“美亚”名称做为经销商公司命名。
5.本协议项下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其他纠纷,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制造商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协议签订后,由于政府有关法规的变更或其它不可预见事件所增加的相关税费,由经销商承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买卖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造商全称: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和大道38号
签章(公章):
联系人:谢虎、郭旭昌、李宪宗
电话:020-32221688 传真: 020-82973956/7
经销商全称:
地址:
签章(公章):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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